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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2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蘇偉譽被 告 彭智辰

彭康炎彭范銘彭婕瑜兼被代位人 彭康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彭康榮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彭康榮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712,67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5=712,674)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420元,應再補繳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彭明照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 3,563,370 計算式=41,100元/平方公尺×86.7平方公尺(層次總面積)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4.11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6.7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3,563,370元。 新北市○○區○○段地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新北市○○區○○段地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遺產總價額 3,563,370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