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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90號聲 請 人 王太

王文彬王月雲共同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相 對 人 官林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被繼承人王月蘭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9,035,410元,又王月蘭之法定繼承人為兩造。

而兩造為繼承人時聲請人三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每人各1/

4 ,不列相對人為繼承人時聲請人三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每人各1/3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三人起訴時所受利益合計為2,258,850元【計算式:〔(9,035,410/3)-(9,035,410/4)〕×3=2,258,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8,851元,應徵訴訟費用23,37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1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國姓段1285地號土地 89.25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巷弄1號5樓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57,196元。(計算式:57,196×89.25=5,104,743元)。(計算式:57,196元×面積=核定價額)。 5,104,743元 2 鶯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09,997元 3 鶯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1,100,000元 4 鶯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1,700,000元 5 玉山銀行桃鷹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81,101元 6 鶯歌區農會鳳鳴分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9,569元 總價 9,035,410元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