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於法不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