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劉翊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