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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A01代 理 人 黃曼瑤律師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A02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郭霈婕律師程序監理人 A0000003

A00000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程序監理人得請求之報酬各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8日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選任A0000004、A0000003為未成年人謝汯叡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業已完成程序監理人評估,並出具程序監理人報告,又本件業於114年11月14日程序終結,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每人各38,000元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