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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林貞代 理 人 張孟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 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未成年子女OOO變更姓氏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15萬792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再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1月起至OOO成年時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2332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OOO為000年0月0日生,自112年11月起至120年9月1日成年止合計94個月,給付總額為115萬9208元(=1萬2332元×94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綜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等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