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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王泓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審理中。茲相對人乙○○於本院遠距視訊開庭時對於詢問其日期、現任總統為何人等問題,均無法確切回答,並表示不認識聲請人甲○○即其子、雖育有一女惟不知道女兒姓名,相對人顯已無程序能力,目前亦無法定代理人可維護其權益,為免本件有延誤之虞,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條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查相對人現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安置於重安康復之家,領有第1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原主要照顧者即其配偶已於民國111年9月死亡,相對人已無法獨自於社區生活等情,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4日新北社障字第1131249392號函、113年7月23日新北社工字第1131446997號函可憑(本院卷第113頁、第119頁),復相對人於遠距視訊開庭時對於詢問其日期、現任總統為何人等問題均無法確切回答,並表示不認識聲請人即其子、雖育有一女惟不知道女兒姓名等語(本院卷第202頁至第203頁),足認本件相對人欠缺程序能力,且相對人尚未經監護宣告亦無代理人得代為進行後續程序,是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以身心障礙者身分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業務職掌範圍包含身心障礙、社會救助等事宜,可補相對人訴訟能力之欠缺,應適於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