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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A01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裁定不服,於114年11月19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