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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1號反 聲請人 藍婉萍上列反聲請人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反聲請人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林宇珩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日期: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