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俄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