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7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上開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