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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7號抗 告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具狀時並未同時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3,000元(抗告人係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及相對人反聲請均提起抗告),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