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玉萍相 對 人 楊立華
楊世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財產項目欄「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泰山段一段第657之1、660之8地號土地」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泰山段一小段第657之10、660之8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