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林修平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二六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前經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審理中(前經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374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自書遺囑無效及請求特留分等事項,而特留分被侵害者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聲請人係依物權法律關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聲明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已起訴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理由謂,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又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即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審閱無誤,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且觀諸聲請人於本案家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確認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無效」、「被告甲○○應將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5、6所示之不動產(即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以遺囑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8日)予以塗銷」, 聲請人本案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係基於公同共有物之法律關係,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應予准許。然因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揆諸前揭立法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等難以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為附表不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致該不動產處分不易而妨礙該不動產交換價值實現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不動產所受之利息損失。審酌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如附表所示房地之實價共計新臺幣(下同)26,184,798元,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之規定,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及1年,合計為5年,則相對人倘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人可能受有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之損害後,即為6,546,200元【計算式:26,184,798元×5%×5年=6,546,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6,546,200元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怡雅附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丙○○所
遺房地及核定價額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樓房屋)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坪):約50.8萬元 全部(塗銷登記前屬被告甲○○所有) 74x0.3025=22.385坪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508,000x22.385=11,371,58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1/5(塗銷登記前屬被告甲○○所有) 125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號○樓房屋)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坪):約49.25萬元 全部(塗銷登記前屬被告甲○○所有) 99.43x0.3025=30.0776坪(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計) 492,500×30.0776=14,813,218元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630/100,000(塗銷登記前屬被告甲○○所有) 1847 核算上揭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26,184,798元(計算式:11,371,580元+14,813,218元=26,184,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