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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競學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相 對 人 陳佳苹

陳曉妍

陳幸汝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幼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編號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備註 1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之記載 「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 原裁定第1頁 2 理由欄中關於「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合計為6年,則相對人等倘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為87,947,682元【計算式:293,158,939x5%x6年=87,947,682,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87,947,682元為適當。」之記載 「分別為2年6月、2年6月及1年6月,合計為6年6月,則相對人等倘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為95,276,655元【計算式:293,158,939x5%x6.5年=95,276,655,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95,276,655元為適當。」 原裁定第3頁第8至第13行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