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9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瓊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莊喬鈞律師被 告 林○德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兩造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調解成立,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