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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蘇○蓮被 告 陳○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裁判,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