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蘇○蓮被 告 陳○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裁判,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