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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乙○○(即甲○○之繼承人)

丙○○(即甲○○之繼承人)

丁○○(即甲○○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原 告 戊○○(即甲○○之繼承人)被 告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