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乙○○(即甲○○之繼承人)
丙○○(即甲○○之繼承人)
丁○○(即甲○○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原 告 戊○○(即甲○○之繼承人)被 告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