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楊文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華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觀諸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聲請人楊文忠應補正之文書

一、聲請人楊文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06)嵐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

三、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06)嵐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四、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或核驗相符之證明文件。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