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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O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張家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相對人郭O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中國大陸裁判事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郭張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爰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