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5號聲 請 人 周香生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