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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高培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景惠間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