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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23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林家萱律師複代理人 潘天慶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7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中屬因財產而起訴部分,聲明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50萬6470元之損害。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68萬5682元及利息。

三、嗣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4日擴張上開㈡金額為222萬6750元及利息。是原告就上開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73萬3220元,應繳納裁判費3萬3558元。又原告前已繳交1萬2880元,故應再補繳2萬0678元。

四、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