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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小上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126號上 訴 人 李資儀被上訴 人 付麗影

劉氏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00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其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 條、第469條第1至第5款之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至於第469條第6款所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不在準用之列。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參照), 故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再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為:

㈠上訴人即原告機車靜止置放於私人土地被被上訴人即被告擦

撞導致財損。因非行進中車輛,事實為無肇事責任及原因,不應該有折舊問題,請求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981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且私人土地上的私有財產為何有折舊問題,維修零件也不是拿折舊品替換,維修金不應有折舊。又依折舊算法,上訴人車輛若為10年舊機車,被肇事者違規逆向撞壞就都不用賠償嗎?另馬路上10年以上機車大有人在,上訴人不服折舊金額。

㈡上訴人有提出現場監視器畫面,被上訴人雙方爭執且信口雌

黃與事實不符,不願意賠償致上訴人無法上下班且要自行負擔財務損失!因被上訴人雙方擦撞跌倒於私人土地、被上訴人之關係導致毀損私人土地之財財務。被上訴人付麗影除不接電話,甚至派黑道家人電話恐嚇上訴人!不願意賠償。

㈢被上訴人事後賠償態度消極,互相推託,拖延時間,請求法

官秉公處理。上訴人僅要求被上訴人負擔機車維修費,並無要求維修期間交通費、請假處理薪資、工作全勤...等。若私人財產置放於私人土地被偷走,也會有折舊問題之說嗎?有一塊10年的黃金被盜竊,也會有折舊問題嗎?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不過係就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揆諸首揭法文,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