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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字第2號原 告 洪銀興被 告 宋映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