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號裁定1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