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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長賢

林長霆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宏文

祭祀公業林汝田法定代理人 林宜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7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