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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辛進智代 理 人 俞茹軒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前雖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7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然該事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調解成立,且聲請人亦已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本件已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