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李建成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法定代理人 薛瑞元相 對 人 新北市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陳潤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最新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確僅有民國87年之汽車1輛及104年之機車1台,並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