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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張鳳恩相 對 人 張瀞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瀞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22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徐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