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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43號聲 請 人 張金木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鍾春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