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張志揚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都市更新會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4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選任清算人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113年11月29日、113年12月2日、113年12月3日登報公告等件。惟尚未併同提出附件所示之文書,依前揭規定意旨,本件聲請尚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相對人都市更新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
三、選任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簽章紀錄(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四、壹登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派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之證明。
五、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准予解散備查回函。
六、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並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該次會議紀錄、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