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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劉謙馴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51年3月20日報經台北縣政府核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之財團法人。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前於113年11月4日召開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並作成變更章程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有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組織暨捐助章程、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23頁)。經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修正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並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表示對修改內容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附表: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七~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董事人數須為單數。 希望組織董事會人數更有彈性。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希望延長董事任期,避免頻繁改選。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