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楊崑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精睿照護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精睿照護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報經新北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於110 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2 條第3 款、第4 款、第11款及第18條(詳如條文對照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精睿照護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新北市精睿照護教育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112年12月24日召開112 年第2 次董監事會,並作成修改捐助章程之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有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可稽;然細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之第2 條第3 款、第4 款、第11款及第18條規定,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自與民法第62條規定要件不符,聲請人既未於聲請狀內敘明此部分變更有何健全組織、充實管理方法之功能,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駁回部分,聲請人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精準照護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新北市業務為主之下列各項: 一、從事精準照護之教育。 二、建立完善資訊網路:透過健康講座、文宣網路與其他媒體管道,加強慢性疾病最新預防之衛教宣導,以降低疾病之發生率。 三、建設本市精準照護教育及社會福利業務為主之諮詢平台。 四、提倡本市高齡者精準照護相關篩檢教育和社會福利業務及服務,以及研究開發精準檢測。 五、協助高齡者獲得適當之精準照護相關本市之教育業務為主之服務,並促進各界對精準照護需求的關切。 六、倡導精準照護相關科系學生暨實務人員之教育及補助獎勵。 七、透過本市照護團體舉辦及其他照顧管道,協助長期照護工作人員對相關疾病對象調適心理、生活及克服經濟方面的困難。 八、贊助精準照護相關之學術研究、教育暨服務的交流會議與臨床照護人員學習新照護技術之繼續教育,以提升醫療及照護品質。 九、贊助精準照護相關之基準與臨床研究以促進新式療法及照護方式的發展。 十、促進本市教育業務之國際交流,引進國際最新資訊與臨床技術。 十一、進行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及社會福利事務。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精準照護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新北市業務為主之下列各項: 一、從事精準照護之教育。 二、建立完善資訊網絡:透過 健康講座、文宣網路與其他媒 體管道,加強慢性疾病最新預 防之衛教宣導,以降低疾病之 發生率。 三、建設本市精準照護教育業 務為主之諮詢平台。 四、提倡本市高齡者精準照護 相關篩檢教育業務及服務,以 及研究開發精準檢測。 五、協助高齡者獲得適當之精 準照護相關本市之教育業務為 主之服務,並促進各界對精準 照護需求的關切。 六、倡導精準照護相關科系學 生暨實務人員之教育及補助獎 勵。 七、透過本市照護團體舉辦及 其他照顧管道,協助長期照護 工作人員對相關疾病對象調適 心理、生活及克服經濟方面的 困難。 八、贊助精準照護相關之學術 研究、教育暨服務的交流會議 與臨床照護人員學習新照護技 術之繼續教育,以提升醫療及 照護品質。 九、贊助精準照護相關之基礎 與臨床研究以促進新式療法及 照護方式的發展。 十、促進本市教育業務之國際 交流,引進國際最新資訊與臨 床技術。 十一、進行其他符合本會設立 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年九月五日,於中華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 次修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