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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全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6號聲 請 人 盧瑄妤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六八六七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循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並已繫屬於本院,另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聲請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各項給付,擬解約換價,並扣押聲請人對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及第三人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太陽光電公會)、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物保險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人之財產將因上開執行程序減少,有損其餘債權人通過消債程序公平受償之權利,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清算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表示其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各項給付,及對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太陽光電公會、國泰產物保險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星展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5月2日、113年4月26日北院英113司執地字第6867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名下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解約所得於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後之餘額,即應予分配與全部普通債權人,此部分即有在開始清算程序前,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準此,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有繼續扣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但其後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是上開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四、按清算財團之構成以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㈡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聲請人就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部分雖亦聲請保全處分,然聲請人並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清算程序前有何保全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又聲請人之薪資債權屬聲請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所得繼續性給付之債權,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無使聲請人財產減少並使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之可能而有保全薪資債權之必要。另債權人僅得就上開薪資債權中,於維持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外部分為強制執行,縱聲請人薪資債權現遭強制執行,債權人對聲請人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於保全處分至多為120日,可得受償之金額有限。本院審酌保全處分之立法意旨、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影響程度、本件聲請日後通過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尚無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聲請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