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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 請 人 安慶芳代 理 人 王家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四、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第8頁附加訊息資訊欄記載,聲請人曾與新光銀行永和分行成立貸款個別協商並履約中。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不合法,有何意見?又如聲請人已毀諾與新光銀行達成之債務協商,請聲請人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前2年即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收入狀況(應分年度詳細說明每月薪資狀況,並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總收入)?請詳細說明任職公司、擔任職務、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薪資單或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及目前同住之人。聲請人有無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戶籍地房屋是否為租賃之房屋?如否,所有權人為何人?

七、請說明聲請人長女與次女每月總扶養費金額?各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及金額?聲請人與其前配偶婚姻存續期間?聲請人前配偶學經歷?聲請人前配偶及聲請人於婚姻存續期間收入狀況(應具體及詳實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家務支出分擔狀況?聲請人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原因?是否為使債權人無法受償債務而拋棄?是否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提出清晰及完整之離婚協議書、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審查。

八、請說明聲請人公公及婆婆有何民法第1117條規定之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為何聲請人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公公及婆婆目前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聲請人公公及婆婆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每月總扶養費金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及金額?併補正提出聲請人公公、婆婆及各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部分,請區分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每月支出扶養費用項目,並自行加總陳報每月支出總金額、聲請更生前2年支出總金額到院。又聲請人每月支出遠高於收入,就入不敷出部分,聲請人如何支應?是否有隱匿收入或虛應支出之情形?

十一、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名下機車現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