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 請 人 呂旻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弱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6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銀行成立協商方案,而於112年10月因未再依約繳款而毀諾,此有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台新銀行陳報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件可稽(調字卷55頁,本院卷21頁以下)。嗣經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4號調解不成立,亦有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可稽(調字卷117頁以下)。是聲請人於協商毀諾後聲請更生,即須審酌其毀諾原因是否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及其現況是否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查:
㈠聲請人主張目前任職於仰德中醫診所,平均每月薪資為2萬5,
000餘元至3萬6,000餘元不等,並提出薪資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77頁以下)。參以聲請人111年度、112年度之總收入所得,依序為41萬9,271元、48萬0,283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可憑(本院卷147至149頁,卷外所附資料)。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應以每月收入所得3萬8,000元,而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㈡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含租金等共計2萬2,100元
云云(本院卷77頁),已逾113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即1萬9,680元。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高於此支出項目之金額及必要性,且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理應撙節開銷支出以陸續清償還款。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所定,爰以1萬9,680元而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基礎。
㈢再聲請人之父親呂○鎌,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110、111年
度之收入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任何價值資產等情,此雖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139、143頁,卷外所附資料)。惟呂○鎌目前49歲,正值青壯年,應具有獨立謀生工作能力,而聲請人亦未提出釋明其有任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每月必須幫忙分擔父親生活開銷云云(調字卷17頁,本院卷77頁),尚無可採。㈣另聲請人之母親梁○穎,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48歲,
應具有謀生工作能力,110、111年度所得為35萬6,718元、34萬7,450元,名下無任何價值資產,且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必須扶養等情,此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可佐(本院卷141、143頁,卷外所附資料)。是本院審酌上開情形,認聲請人所稱須幫忙分擔母親生活開銷等語(調字卷17頁,本院卷77頁),應以每月5,000元為宜。
㈤承上,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3萬8,000元,而扣除每月個人
必要支出1萬9,680元、母親扶養費5,000元後,每月尚有剩餘額1萬3,320元,雖可支應聲請人毀諾時之還款方案8,311元(本院卷21、26頁)或銀行機構於調解程序所提之還款方案7,864元(調字卷117頁)。惟因聲請人除積欠銀行機構債務外,還有積欠其他非銀行機構債務(含科技公司、資融公司等)亦須清償(本院卷47頁、49頁以下、63頁以下)。則衡以聲請人之還款能力及所負擔之債務總額,堪認聲請人之客觀經濟狀況,已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之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