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1號聲 請 人 賴愛綺即賴桂枝即賴力伃代 理 人 陳宜新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賴愛綺自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進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程序,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9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或車輛(調卷第13頁),但有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5萬33元、1萬4,095元(本院卷第103至107頁);中華郵政存款帳戶餘額730元(本院卷第64頁);土地銀行存款帳戶餘額952元(本院卷第73頁)。是以,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數額為6萬5,810元(計算式:50,033元+14,095元+730元+952元=65,810元)。其次,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良勳環保有限公司,114年1月至4月每月薪資如附表一所示,平均每月薪資為3萬6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每月領有租金補助4,800元、老年年金5,915元,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文、勞動部勞保局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5至249頁);每年領有健保補助3,324元,每月平均為277元(計算式:3,324元÷12=277元)、每年領有重陽禮金1,500元,每月平均為125元(計算式:1,500元÷12=125元)等情,有中華郵政存簿交易明細紀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1頁、第93頁)。從而,本院認定聲請人目前每月可處分之所得為4萬1,738元(計算式:30,621元+4,800元+5,915元+277元+125元=41,738元)。再者,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如附表二「項目欄」所示,惟本院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為2萬3,619元(理由詳如「本院核准金額之說明欄」所示)。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名下有資產6萬5,810元,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額為4萬1,738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2萬3,619元後,雖每月仍有餘額1萬8,119元(計算式:41,738元-23,619元=18,119元)。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47年次生(調卷第7頁),目前67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且患有甲狀腺結節及乳房纖維囊腫、肝臟血管瘤、c型肝炎,需定期回診治療,清償償債能力應屬不佳。復參酌聲請人目前積欠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金額高達436萬6,740元(調卷第42頁)。是依聲請人目前財產、收入及支出、還款能力等一切經濟狀況而言,顯然已達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本件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重新調整收入、支出項目數額,並依誠信原則,提出一符合或高於聲請人先前自陳之還款清償能力(每月可負擔清償能力約13,000元,本院卷第33頁),且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4年6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表時間 應領薪資 卷證頁碼 114年1月 33,355元 本院卷第255頁 114年2月 29,543元 本院卷第257頁 114年3月 29,090元 本院卷第257頁 114年4月 30,496元 本院卷第259頁 共計 122,484元 平均 30,621元(計算式:122,484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