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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清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蘇潔祥代 理 人 劉哲瑋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迄今為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二年(即111年4月11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1日(即113年4月1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8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每月之生活開銷情形,請據實依本院要求補正說明下列各事項,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㈠醫療費13,712元:請提出看診收據,並列表成冊。

㈡租金19,900元、管理費1,896元: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

繳交房租、管理費之繳款證明(如存摺內頁影本、匯款明細表、郵政劃撥單等,並不以此為限),並列表成冊。

、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與他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房租?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及理由。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