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5號上 訴 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被 上訴 人 張容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