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齡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5875元及被告應提繳勞退金2萬796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4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667元,需繳納333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溢繳裁判費667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