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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李正豐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之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因身體不適,無法完全理解、記下開庭之問答,為利於完全理解訴訟過程之進行,故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對,以茲比對當日庭期開庭之內容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