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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劉永培律師(即被告劉昭煌之訴訟代理人)原告徐竟筌與被告劉昭煌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之被告劉昭煌訴訟代理人,因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僅為較扼要記載,為避免疏漏而有調取113年月8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錄音確認詳細內容,以維護權利,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之被告劉昭煌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等情,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