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惟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已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0日進行拍賣,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爰陳明願供擔保,准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經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有聲請人所提出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及民事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乙份附卷可憑,固堪認定。
㈡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回復所有權之訴(含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已就聲請人起訴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該案裁定附卷可查,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已非受理聲請人所提回復所有權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而系爭強執程序是否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及供擔保金額若干,自應由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予以審究。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宇桐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7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防空避難室、受電室 一層:22.66 地下一層:185.09 合計:207.75 全部 桃園市○○區○○○路0號 備考 所有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2 657-1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3層樓房、鋼骨造、作業廠房、員工宿舍、水池、辦公室 一層:1107.68 二層:657.63 三層:326.22 地下一層:428.93 突出物一層:162.47 合計:2682.93 全部 桃園市○○區○○○路0號 備考 所有權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