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黃春梅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相 對 人 周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