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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朱莉珍代 理 人 籃于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宏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7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113年7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為: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故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查,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日期: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