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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號聲 明 人 林銘恭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景平間對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