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號聲 明 人 林銘恭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景平間對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號聲 明 人 林銘恭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景平間對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