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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現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