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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劉亭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蒼林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34元(柒拾壹萬零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柒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