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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美玉相 對 人 李美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4-01-19